未明确告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日期:02-20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

原告马甲父亲马乙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合同期间为2017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约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12万元,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身故的,再赔付24万元。同时,该合同第五部分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七)被驾驶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18年8月11日,马乙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马乙当场死亡。经查,马乙在发生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逾期未年检。原告马甲处理完事故后,以马乙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依该意外伤害保险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马乙驾驶没有经过年审的车辆上路行驶,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不理赔。

原告马甲遂起诉至大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因马乙意外死亡而应赔偿原告马甲的意外险36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马甲提出马乙未在投保回执上签字,被告未尽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对原告马甲不具有效力。后经司法鉴定,投保回执上“马乙”的签名确实不是其本人所为。

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马甲支付因马乙意外死亡产生的意外险理赔款2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原告马甲并未在投保回执上签字,被告并未举示其他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原告马甲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对原告马甲不产生效力。

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妨碍 儿童嬉戏要谨慎,家长监护须尽责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