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被抓趁机逃脱 获刑七个月

日期:02-19
盗窃罪罚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某化妆品店门口时,趁李某不在店内,将一部放在吧台上的苹果手机及手机套内的三百元现金盗走,后以100元卖给一收手机的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2019年10月29日,王某被抓获。当晚19时许,王某以上厕所为由,趁办案民警不注意逃离控制。10月31日,王某在一公交站点被抓获。

另查明: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之前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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