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推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服务模式保障复工企业用工 企业可通过调剂“共享”用工

日期:02-19
新冠肺炎

记者从东莞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加强企业复工后的用工保障服务工作,该局推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服务模式,并向各人社分局下发了工作指引。要求各人社分局在落实属地疫情防控原则下,可以根据各类型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多途径推广合适的用工服务模式,全力以赴为复工企业提供用工保障服务。

“什么是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很多人比较陌生。打个比方吧:A企业因为种种原因,目前员工有富余闲置,而B企业能正常复工,但缺员工,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可以借一些员工给B企业工作。这就是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任刘越峰解释说。

据了解,企业用工余缺调剂模式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间用工互助调剂模式,主要针对非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区域内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企业之间互助调剂用工。

第二类,行业间用工调剂模式,主要针对技术类岗位用工短缺,短期内无法达到复工要求又具备富余员工的企业,与同一行业间具备复工条件又缺乏员工的企业,经双方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实现行业间企业共享用工。

前两类模式,B企业作为该段时间的暂时实际用工单位,只承担和代发借用员工借用期间的工资。被借用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A企业。疫情结束后,被借用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类,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对于业务量较少的已复工企业A,与已复工的缺工企业B之间,可采用非全日制兼职用工调剂模式。员工工资由两个企业各自发放,兼职员工与A企业保留传统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与B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和参加工伤保险。A企业生产完全恢复正常后,兼职员工原则上应返回A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记者王子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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