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祛痘假药案件,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好友认识并添加了来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来某某以每份70元、9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明心祖传祛痘药”等产品,在收到产品后,利用身边的朋友、家人以及微信组建了自己的销售团队,将被告人黄某乙、庄某某发展成下级代理,庄某某又发展了被告人沈某某为其下级代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庄某某、沈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明心祖传祛痘药”等产品,并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最终通过快递等方式将产品给消费者。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明心祖传袪痘药按假药论处;经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明心祖传祛痘药中的甲硝锉和氯霉素严重超标。2018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庄某某、沈某某分别在万达华府17栋1604室、上饶丽城1栋2单元1301室、阳明大学公馆1栋1单元15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庄某某、沈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乙、庄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