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余某人民币406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5日16时许,张某在南昌市某小区楼下将余某停放的一辆电动车盗走。次日,张某将该电动车以900元销赃,所获赃款被其用毕。同年12月12日,民警将张某抓获。经认证,涉案电动车被盗时价值4060元。
另查明:张某系一名惯犯,2008年至2019年3月期间,先后7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