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张仙)他没想到,仅仅在长江捕捞了3两小鱼,也触犯了刑律。1月14日,在长江水域汉口江滩三期水文码头,在检察院、法院等多方见证下,非法捕鱼者王某向长江放流成鱼20公斤。此外,他还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9年5月22日凌晨,王某在长江水域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水文站码头附近的栈桥下,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渔具——“地笼”,在长江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6月11日,王某被警方抓获,后在其指认下,警方于上述水域起获其布设的“地笼”3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认定,“地笼”网眼较密,对鱼类等生物资源危害极大,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河道水质,阻碍河道行洪排涝。
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发布公告称,王某布设“地笼”捕鱼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社会组织在该公告发出后30日内提起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12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旁听。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同时,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王某向长江水域江岸区汉口江滩三期水域放流成鱼2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