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贷款”已不是新鲜词汇
合法合理的贷款途径
让人们提前享受到生活便捷服务
不过,在违法贷款的“面具”下
“套路贷”让人尤为深恶痛绝
最近,东莞第一法院集中宣判
四起“套路贷”案件
可谓大快人心!
在这些案件当中
由于很多借款人对
“套路贷”的套路形式并不是很了解
等发现时,追悔莫及
贷款金额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常见的贷款套路~
2019年12月30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简称第一法院)对4起“套路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5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2名被告人被处于五年以上重刑。
1.套路一
无抵押贷款好划算?借1.4万实际到手1万元
王某彪、庞某为首要分子,钟某、张某链、陈某标、王某鸿为首要分子以及邓某、莫某彬为首要分子的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成立借款公司,通过向被害人宣称无抵押贷款,快速放款,骗取受害人前来贷款。
业务员收取10%渠道费(中介费)并通过中介等方式拉客户到公司贷款,由风控部与受害人签订合同,并让被害人将家庭相片、地址等发到公司指定的手机上,确定住处以及物业情况,审核无误后放款。
合同上的借款金额是实际借款金额的1.5倍至2倍。扣除中介费、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到手约实际借款金额的7成。如受害人邓某借款1.4万元,由风控经理被告人庞某审核通过并决定放款,邓某需签订2.4万元的贷款协议,扣除涉案公司各项手续费后实际到手仅1.05万元。
2.套路二
逾期不还恐吓打砸,24小时不间断看管
若被害人无法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业务员会通过电话及信息催收;确定无还款能力时,会转交催收员进行催收。催收员会采取言语威胁、纠缠、跟踪被害人、踢门等手段进行追债,并以收取上门费、逾期费为由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强行勒索钱财。
受害人利某表示,催收员曾微信催其还钱,并威胁到若不还钱则拐走其女儿并要打死利某家人。
据了解,除上述言语威胁、纠缠等非法讨债的手段外,以张某华、黄某雄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无力归还借款的被害人使用多种暴力手段进行催收或者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害人欧阳某
被害人欧阳某表示,他们不仅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还一度对其办公室进行打砸破坏,甚至以欧阳某家人的安全作为威胁,逼迫其写下借据。
2015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华开车,张某财、杨某将我夹坐在车辆后排押至一间房中进行威胁、恐吓及辱骂。他们还一度在我办公室进行打砸破坏,甚至以我家人的安全作为威胁,逼迫我写下借据。我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和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被迫于2016年关闭公司并搬离东莞。
被害人詹某
我因无法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人张某华、黄某雄等人伙同张某义、杨某涛等人多次对我采取辱骂,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看管、跟踪、滋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阻止我睡觉并进行辱骂威胁等,该滋扰过程持续30多日。
3.套路三
诱导借款人借款填“窿”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后,被告人会诱导其再去其他公司借款来偿还债务。通过让被害人不断向其他公司借款,将被害人借款金额放大以达到诈骗目的。
据了解,多名被害人会向金某、鼎某、大某兄、锦某等多家借款公司进行借款以填补之前的债务,但是“窟窿”越填越大。被害人陈某先后向大某兄、联某等17家借款公司借款,最终因无力偿还贷款被催收人员多次通过到陈某家贴大字报、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催收,导致陈某精神崩溃而服农药自杀,因抢救及时未造成死亡。
据了解,以王某彪、庞某为骨干的犯罪集团共作案10宗,涉案金额共计达10万余元。
以钟某、张某链、陈某标、王某鸿为首的犯罪集团共作案17宗,涉及金额共17万余元。
以邓某、莫某彬为首的犯罪集团共作案15宗,诈骗15名被害人的犯罪未遂金额共计为7万余元、犯罪既遂金额共计2万余元。
以张某华、黄某雄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作案6宗,敲诈勒索多名受害人共72万余元。
“套路贷”实在是太可恶了
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深陷其中
可以说沾上一次,万劫不复
近日,市第一法院
对这4起“套路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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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张某、邓某、莫某彬、庞某等19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套路贷”的模式诈骗他人财物。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钟某、张某链、邓某、莫某彬、黄某琪、宋某丽、麦某羚等18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李某、徐某诚、黄某琪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被告人庞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
被告人张某华、杨某、张某财、顾某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共同敲诈勒索他人,其中张某华、张某财、杨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顾某夫涉案数额较大,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华、杨某、张某财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10万元;被告人顾某夫犯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辉、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
快来看看法官教我们
如何规避“套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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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