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一男子被狗咬伤两个月后身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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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刘理1月10日报道:在被狗咬伤两个月后,上海金山一名男子胡某不幸身亡,后胡某家人将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余万。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因狗咬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判决狗主人姚某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金毛犬咬伤狗主及访客
姚先生在金山区开了一家羊毛衫厂,为了方便看厂,2017年他购买了一条金毛幼犬,购买时幼犬已接种过狂犬疫苗,此后却一直没有再接种过。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姚先生看到金毛狗不肯吃东西,感觉它比较烦躁,于是向房东老蒋咨询,老蒋建议让其亲戚胡先生来看看。
第二天下午16时,姚先生回到羊毛衫厂,看到胡先生站在厂门口,他的手臂上有一处一元硬币大小的伤口在冒血。姚先生事后回忆:“我问他怎么搞的,他说被金毛咬的。我就让他赶紧去打预防针,他说没事,他被狗咬了好多次了,都是家养狗不是流浪狗,不用去打针,说完他就走了。”
胡先生回家后用清水冲洗了几分钟伤口,没有做其他处理,也没有去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看到狗咬伤了别人,姚先生非常生气,决定教训一下狗,结果也被狗咬了。姚先生随即回家用沐浴液清洗伤口并用自来水冲洗,之后用棉签清理。事后,姚先生越想越气,就找了根棍子把金毛狗打死了。
咬伤后致死胡家人索赔180余万
2018年8月3日,胡先生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后又前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治疗,被确诊为狂犬病。
2018年8月10日,胡先生死亡。上海市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调查情况,证明胡先生被咬伤前后至死亡没有接种过狂犬病疫苗。
2018年10月9日,胡先生的父、母、妻、女作为继承人,认为姚先生饲养的金毛狗未办理养犬证件、未打狂犬疫苗,咬伤胡先生致其死亡,姚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其告到了法院。
争议:狂犬病是否被金毛犬咬伤所致?
庭审中,胡先生的家人诉请法院判令姚先生赔偿其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180多万元。
姚先生辩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胡先生是被他养的狗咬伤,有可能是被其他狗咬伤;两人同一天被同一条狗咬伤,自己却未产生任何病症,说明这条狗携带狂犬病的可能性非常小;假如胡先生当天确实被自己的狗咬伤,胡先生没有及时就医,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医学常识分析,狂犬病的高发期一般在咬伤后三个月左右。两人在同一天被咬伤,但胡先生只用碘酒擦了一下伤口,事后也没有就医补打疫苗,而姚先生咬伤后用沐浴露进行了冲洗并补打了疫苗,姚先生的处理方式相对合理一些,但只能说姚先生至今尚未发病。
对此,法院认为,姚先生的狗在没有主人在场情况下,咬伤胡先生是非常有可能的,事实上同一天这条狗也咬伤了姚先生本人。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姚先生的狗咬伤胡先生确实是大概率事件。
庭审中姚先生辩称胡先生自己也养狗,可能被其他狗咬伤过。对此法院认为,姚先生没有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佐证,现咬人的狗已被其打死扔进了河里,无法对狗是否带有狂犬病毒进行取证鉴定,且姚先生的狗在2018年确实没有注射过疫苗,故姚先生的该项辩称法院实难支持。
现只能根据胡先生被咬的时间、处理的方式、发病的时间来推定致其死亡的狂犬病为被姚先生的狗咬伤所致,胡先生家人的陈述更符合常理。
判决:姚先生赔付胡家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胡先生约2个月后狂犬病发作死亡,是受伤后未去注射狂犬病疫苗所致。上海地区注射狂犬病疫苗非常便利,受害人自主决定不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其自身过失是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后果责任。而姚先生发现所养之狗行为异常后应至专门机构寻求帮助,而非听信民间经验,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在本案中负次要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姚先生应赔偿胡先生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法官提醒,目前,饲养动物损害赔偿案的难点在于各种证据的搜集。法官建议,发生类似情况后,受害者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比如寻找到目击证人,让其对狗的身份和咬人事件予以确认,或者通过随身携带的相机等,将当时的场景拍照留证。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