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货车突然溜车,司机以身挡车身亡,保险该不该赔

日期:01-08
货车身亡

凤岗司机屈先生开着自家的车外出送货,车辆停好后突然发生溜车,眼看就要撞上前方的另一辆货车,屈先生试图上前挡车,却不幸被撞身亡。

自己的车把自己撞死,责任该谁来负,第三者保险赔不赔?这成为整个案件的焦点。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二审时,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进行赔偿。

/案件回放/

身挡溜车致死交警判死者全责

2018年8月31日下午4点,向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工厂上班,突然接到丈夫屈先生所在工厂的电话,说丈夫出事了。原来,当天下午,屈先生像驾驶自家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工厂送货,车停好后,他开始下车搬货,就在这时,车辆突然发生了溜车。眼见自家的货车就要撞上前方停着的另一辆货车,屈先生只身上前试图挡车,不料最后货车还是把屈先生和另一辆货车给撞了。当晚,被撞的屈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钝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凤岗交警大队认定,死者屈先生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屈先生的妻子向女士想起丈夫曾为爱车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的交强险,一份是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承保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后,两家保险公司都认为不应该为屈先生的死亡作理赔,向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诉。

/案件焦点/

死者身份算驾驶人还是第三者?

事发时,屈先生的身份究竟应该是驾驶人还是第三者,成为庭审各方争辩的焦点。

原告向女士认为,事故发生时,屈先生已经离开车辆,驾驶行为已经终止,这点在事故认定书中有明确记录,屈先生理应被视为第三者。而负责承保屈先生车辆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屈先生不能算是保险合同所涉的第三者。即便原告认为屈先生算第三者的主张成立,但因为他在该起事故中负的是全责,保险公司同样不需要承担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

负责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受害者不包括被保险人,即不包括投保人及驾驶员,显然,屈先生不符合条款中关于受害者的定义。另外,条款也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才予以承担。若法院认为屈先生为受害者,那么本次事故中就没有交强险约定的被保险人。

/法院审理/

二审后,多方终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本车驾驶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主动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由此认定屈先生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一审判决承保屈先生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12377.6元和311307.1元。

二审期间,东莞中院为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由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向屈先生的家属一次性支付20万元,太平洋财险东莞分公司则一次性支付78664元。

以案释法

事故认定不等同于

划定民事责任

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交警的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原因的确认。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是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确定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并不一定就等于民事责任按照该事故认定的责任来承担。

比如:在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机动车一方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仍应给受害行人适当的赔偿。即使认定行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所以,这个案件交警认定了屈先生负全责,与屈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冲突。(记者付碧强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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