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帽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 新京报:值得商榷

日期:12-27
法庭

原标题:戴帽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值得商榷|新京报快评

文|刘昌松

日前,一则“原告戴帽出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涉事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了回应,称当事人纪某某在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庭审中,明知不合着装要求,多次劝导后仍拒绝脱帽,实质是消极放弃诉讼权利,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就法院方面的回应看,因对征迁补偿不满,纪某某曾多次展开信访、提起复议和诉讼。她“曾有过哄闹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显然应置于法律框架下分析、评判。若有些行为触犯法律,也该依法惩处。

但就“戴帽出庭”而言,以此为由按撤诉处理,或许还值得商榷——不排除法院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如戴帽之外还有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果真如此,那也不妨将证据和理由亮出来,释疑解惑。

从法律层面讲,撤诉是指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是原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要处分,相当于“其相关权益不再要求司法确认和保护”的意思,是原告方的一项重大诉权。而按撤诉处理,是原告并未申请撤诉,但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法庭裁定按撤诉对待的一种责罚后果,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否则会导致当事人的诉权严重受损。

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58条严格规定了按撤诉处理的两种情形,一是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是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除此之外,均不能按撤诉处理。而不按规定着装,虽不符合司法礼仪,却并非“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涉事法院在通报中,引用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的规定——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依照该规定,法庭提示和要求原告脱下黑色鸭舌帽,没什么不妥。而若将不文明着装解释为违反法庭纪律,依上述规则可给予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强制带出法庭的责罚,并没有“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从监控视频来看,原告除自己亲自出庭外,身旁还有委托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即视为当事人一方已到庭,哪怕本案原告被强制带出法庭,诉讼照样可以正常进行,而不应按撤诉处理。

如今,这份处理在法律圈内已引发热议。期待涉事法院拿出更充分的证据和处理依据,也希望对原告不当着装行为的处理能严格依法而为,切实体现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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