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复混肥料致柑桔树大面积死亡,谁来担责?

日期:12-25
复混肥料柑桔

近日,市三中法院审结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果农与复混肥料生产厂家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7年2月5日,谭克芬与石永珍分别购买了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蜀甲”牌复混肥料对自家种植的柑桔树进行施肥,施用该复混肥料后,柑桔树大量落叶并大面积死亡。后谭克芬、石永珍分别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赔偿因施用化肥导致柑桔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司法鉴定费。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谭克芬、石永珍的损失27137.7元、33736.5元。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该案,合议庭对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柑桔属于“忌氯作物”,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蜀甲”牌复混肥料是高含氯肥料,谭克芬、石永珍的柑桔树死亡与施用该复混肥料具有因果关系。

现已查明,诉争复混肥料的外包装袋正面标明诉争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15063-2009,并彩印有一张各种植物汇集的图案,在该各种植物汇集图案旁,又将柑桔果子以单独的彩印图案印在了包装袋正面显目位置。

市三中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柑桔属于“忌氯作物”,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生产厂家,应尽到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然而,却将忌氯作物“柑桔”的图片醒目的彩印在诉争产品的外包装袋上,且对此未作出任何说明,不符合复混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中关于“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的强制性规定。该种包装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性能产生错误认识,对应否使用购买该产品作出错误的判断,故诉争产品存在指示缺陷,导致用户使用不当,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谭克芬、石永珍在施肥中自身也存在使用不当的过错,可以减轻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四川省金久肥业有限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谭克芬、石永珍自行承担40%的损失并无不当。

市三中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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