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微信扫码实施盗窃获刑七个月

日期:12-25
盗窃罪

潼南一男子张某无意间获悉他人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拾捡来的钥匙进入某超市,用超市老板手机转款给自己,最终攫取不法利益10000元。近日,潼南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悉,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附近拾得一把钥匙,经试探是附近某超市后门的钥匙。张某深夜用该钥匙进入超市后,找到超市老板陈某放在柜台上专门用于收款的手机,因该手机无锁屏密码,且张某曾在目睹陈某微信转账时暗自记住了转账密码,便通过扫一扫自己微信收款码的方式向自己转款,张某共进入超市三次,从陈某手机里共计转出10000元。不久后,陈某在通过微信支付水费时,发现微信零钱余额不足,疑似被盗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走访排查,锁定张某并实施抓捕,张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张某在获取他人微信支付密码后,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秘密将他人手机上的微信零钱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的服务,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要将大量钱款储存在微信零钱内,在输入支付密码时一定要留意身边的人,更不能将手机交于他人进行支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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