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日期:12-24
纠纷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近年,河南某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因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

2008年2月,原告马某与被告徐某、胡某成立的简之爱婚纱摄影服务部签订“婚纱摄影预约单”一份。同年9月6日下午,马某随徐某到河南省嵩县、栾川县拍婚纱照。次日,下着小雨,马某身穿婚纱在名为原始森林公园的外景地拍摄,拍摄途中,马某将左脚崴伤。经鉴定,马某的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摄影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原告伤残的后果。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原告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提醒原告注意安全,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一方面,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加强风险意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其人身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宜宾煤矿透水事故致5死 川煤集团被约谈 璧山法院公开审理两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涉恶案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