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不予准许。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周某在福建打工时自行相识相恋,2015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7月生下女儿周乙。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2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儿周乙先随妈妈刘某共同生活,2019年初,又跟随爸爸周某共同生活至今。现刘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便至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周某抚养,抚养费由周某承担。而被告周某称其同意离婚但女儿周乙应由原告刘某抚养,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孩,坚持要求由对方抚养小孩,调解无果。
另查明,原、被告均系聋哑人,双方婚生女儿周乙为听力二级残疾。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系听力一级残疾,双方均为特殊群体,有着共同的成长经历,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更加体谅和宽容,互谅互让,互相扶持,共同抚养年幼女儿成人。双方婚生女儿周乙未满四岁,又有听力残疾,无法做出选择,而原、被告虽同意离婚却均拒绝直接抚养小孩,双方对婚姻家庭缺乏必要的慎重考虑。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不容推卸。稚子何辜?原、被告行为不仅会对孩子带来伤害,更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也为我国法律所不许。法院希望原、被告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切实担当起为人父母之责任,在处理好小孩抚养问题后再谈离婚不迟。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