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师生从教室打到办公室”:教育惩戒的界限在哪儿|新京报快评
文|李清
据界面新闻报道,近日,四川省达州市教育局对该市某学校一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经调查,初三班主任、数学教师尤某为加强班级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在班级中约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个)惩戒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由于学生王某数学考试成绩较差,按约定需打5个手板,在打了4个手板后,王某转身离开,尤某以“还差一个”为由制止其离开未果,双方情绪失控,在教室和办公室发生语言冲突并抓扯。事后,尤某向学生及家长致歉,双方达成谅解,王某已回到原班级正常学习。
“老师打学生”、“学生打老师”的新闻,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报道。不过,达州的这起事件却有些不一样,不是简单的教师与学生“打架”,而是由惩戒导致的师生冲突。无论当事师生谁应当对冲突负主要责任,事件反映出来的教育惩戒问题,有关方面和整个社会都应正视,将其作为推进教育惩戒立法的一个契机。
11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是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师尤某在班级中约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个)惩戒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目的是为加强管理,督促学生学习,很显然初衷是为了“惩戒”而非伤害学生。
然而,如果被“打手板”的学生没有与教师尤某发生冲突,这一惩戒方式也是事先公布的规则,教师尤某的做法是否就可以呢?实际上,他的做法是有严重问题的。首先,教育惩戒的对象,应当是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学生。而教师尤某惩戒的是“考试不及格的学生”,推崇应试教育,违背了正确的教育理念。其次,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不能是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或者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当然,《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修订,专家和社会人士也会有不同观点。但无论如何,不但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必要性要形成共识,对教育惩戒的目的、方式等,教育工作者也必须有正确认识。唯有这样,教育惩戒规则才能早日正式颁布,让教师的教育惩戒行为有法制后盾,不再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无计可施。
必须说的是,无论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正式颁布,还是尚未颁布,体罚学生都是教师行为的“红线”,是师德失范行为。“恨铁不成钢”、“为了学生好”等都不能成为教师体罚学生的理由。而有了正式的教育惩戒规则以后,一方面教师可以依法进行教育惩戒,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明确师生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也只有教师建立正确教育理念,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在任何情况下避免体罚行为,也才能避免各种师生冲突带来的不良后果。
□李清(教师)
责任编辑:吴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