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防范义务致患者死亡 家属诉医院赔偿

日期:12-20
尸检

患者未痊愈出院,换药回家后死亡,医院是否应当担责?近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新干某医院支付患者家属赔偿款19万余元。

2019年5月22日,宋某不慎被眼镜蛇咬伤左手背,当日入新干某医院住院治疗。新干某医院给予抗蛇毒等支持对症治疗,经治疗后宋某全身症状好转。自6月19日起,宋某每日换药后离院回家。7月2日早上,家属发现宋某死亡。当日,新干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对宋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查明死因。2019年7月26日,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作出医疗事故争议尸检报告书,尸检报告认定:宋某符合蛇毒中毒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宋某家属对新干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宋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医方在宋某住院期间未密切监测水电解质情况的变化,亦未积极复查心电图、肝肾功能等常规生化检查,对于宋某后期自行离院回家,医方未予以重视并加以劝阻,对住院病人管理欠规范,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特殊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后因赔偿不成,宋某家属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在诊疗活动中因新干某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新干某医院对宋某死亡合法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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