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为一己私利,利用身处银行劳资岗的便利,多年来持续多给自己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达六万多元。12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廖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某君在担任某银行大余县支行综合管理部劳资员期间,利用负责薪资管理、薪酬分配、公积金报账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62507.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62507.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廖某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