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工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能否被法院支持?

日期:12-19
招投标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4日,云阳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云阳县北部新区创业大道(KO+120-K1+120)外侧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其中有关工程量的计算说明中表明“挖方土:软质岩=9:1(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如因实际情况与确定比例不符等原因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后,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双方于2012年7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云阳北城建设有限公司及监理公司邮寄《关于调整云阳县新县城北部新区创业大道外侧土石方工程土石比的报告》,主要内容为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土石比为9:1,而实际土石比为2:8,因工程量发生重大偏差,请求业主方及监理方及时进行核查和实测,以免耽误工期。工程于2012年12月3日竣工验收,2013年4月24日云阳县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和云阳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2013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云阳新区管委纪[2013]11号),会议纪要记载“土石比调整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坚持该增则增,该减则减的原则”。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此会议纪要请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起诉,请求云阳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裁判结果】

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云阳县北部新区创业大道(KO+120-K1+120)外侧土石方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云阳县北部新区创业大道外侧土石方工程的土石比例发生变化,属于工程量的大幅增加。就土石比问题引发的工程量变化,云阳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文阅批单中显示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监理核实情况后,送主任办公会研究。工程竣工验收后,云阳县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和云阳县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议纪要表明,云阳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按照实际土石比进行工程造价。双方就争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执行。以此,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并支持了重庆五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建设施工领域,常因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工程设计变更,这种变更需要按照约定的变更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对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往往以变更与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不符,不同意进行变更。但这种变更是依据实际情况的客观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与招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并不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着重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变更请求是否符合客观情况。

本案中,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土石比的巨大变化后,向发包人发出变更申请,发包人并未予以明确回复。但承包人举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该种变化与该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并不冲突。法院据此支持了承包人的合理诉求,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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