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1日中午,黄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来到赵某经营的副食品店,黄某以购物为由先进入店内,拿出50元人民币让赵某找零,在赵某打开自己的钱包后,黄某发现赵某钱包内有很多百元面额的现金,就以查看其中有没有老版的人民币为借口,伸手取出赵某钱包内的现金,并趁赵某不备迅速卷走其中部分现金1200元。盗窃得手后,李某随即进店以买东西为由转移赵某的注意力,黄某借机离开。当日18时许,黄某被抓获归案,收缴赃款1200元发还给赵某。
另查明:黄某系一名累犯,2005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赃物全部追缴并发还、累犯、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