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有法定可撤销事由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合同的效力如何?该合同是否仍系可撤销合同?
2015年9月,熊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二手车公司同某公司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广告,该广告称:“每台车都经过101项专项检测,杜绝事故车、泡水车、过火车、拼装车;提供二手车置换、低至两成分期付款、免费评估、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过户等服务。”后熊某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并在9月底办结了付款和过户事宜。然而,购车一年后,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退还其购车款13.5万元,并要求被告因欺诈赔偿40.5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在双方付款期间,原告熊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了解到该二手车曾经发生过4次交通事故,但熊某依旧按保险公司增加保费的要求,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外,原告熊某在购车后第二天就前往重庆市公证处,对同某公司的涉案二手车发布在58同城上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同某公司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原告在知道有关撤销事由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支付保费。同时,原告熊某在公证书作出后,也未及时向被告同某公司主张权利,而是继续使用近一年时间,在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即将届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行为实在不足以令人确信其因被告的行为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熊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明知具有相关可撤销事由不提异议还继续履行义务,其行为往往不足以令人确信其系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因此,在知道相关可撤销事由后,如果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主张合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