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伤妻案"曹红彬获二百余万国赔 妻子回家团圆

日期:12-13
曹红彬

原标题:河南“伤妻案”:曹红彬获二百余万国家赔偿,法官下村道歉,妻子回家团圆

曹红彬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曹红彬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最起码,我现在感到有希望了。”2019年12月12日上午,曹红彬在寄居的姐姐家中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2年,曹红彬的妻子李丽平在家中熟睡时遭袭,公诉机关指控曹红彬有外遇并欲杀妻,事后伪造现场。曹红彬坚称,他深夜回家后发现妻子下身赤裸,重伤倒地,他第一时间施救并报警。

2002年12月,许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死刑,在经历河南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后,该案被许昌中院降级审理。鄢陵县法院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曾以“事实证据有变化”撤诉,后又重新公诉,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15年刑期后,许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曹红彬服刑15年后出狱后,后该案得以重审,2019年5月1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曹红彬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改判无罪。曹红彬以再审无罪为由,于2019年8月向许昌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6万余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许昌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曹红彬共计获得国家赔偿金233万余元,其中包含羁押547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73万余元(315.94元/天)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元。

除国家赔偿金外,曹红彬还于12月6日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曹红彬司法救助金10万元。此外,据曹红彬及其国赔代理律师何永鑫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给予曹红彬及其妻子30万元司法救助金,目前已完成手续办理,尚未收到决定书。

曹红彬现在可以抬起头在村里走路了,他希望,真凶终有归案的时候。

“我希望全村都知道我是冤的”

深一度:对于赔偿结果还满意吗?

曹红彬:基本满意。我们跟法院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虽然没达到我申请的数额,差距很大,但是(他们)也有解决的方法和方式。但即使赔偿一千多、两千多万都弥补不了我的损失。

深一度:看到您之前也一直要求要法院赔礼道歉。

曹红彬:在协商赔偿数额确定之后,我提出,其他要求我可以放弃,但我不会放弃要求赔礼道歉。11月28日下午,许昌中院赔偿办主任和一位法官去我们村委会里赔礼道歉,当时加上村主任、村支书和群众一共十来个人。虽说拿到了无罪判决,但我总感觉村民们还不知道,我希望让他们都知道我是被冤枉的。

深一度:之前刚出狱那会儿买烟还戴口罩,现在面对村民感觉是不是不一样了?

曹红彬:是啊。以前走路还低着头,现在我可以抬起头走路,现在心理上都比较自然了。毕竟现在大部分村民都已经知道我改判无罪的事情。他们对我的态度跟以前不一样了。以前对我说“就是你干的”,现在都来跟我说“你就不是那种人”,“你是被冤枉的”。有些人我不跟他说话,他都会主动跟我说,在手机上看到我平反了。

这是灾难钱,生活还得自己努力

深一度:最近日子过得怎么样?

曹红彬:最近这一段我媳妇和我都轮流在姊妹家住。媳妇现在脑子不是太清楚,我经常骑着我姐给的三轮车,带她去鄢陵的景点、公园游游、转转,散散心。

深一度:现在有在工作吗?

曹红彬:之前在纸箱厂干了俩月。判决下来之后就不再去干了。有好些要走的程序,当时也是试用期,经常请假人家也不高兴,所以我请了一个长假。我妻子在判决下来后也从儿子家回来了,她需要人照顾。

深一度:现在你的身体怎么样?

曹红彬:住了好几次院,因为脑供血不足,高血压,冠心病,12月1日刚从医院里出来。我在监狱里一直有高血压,冠心病,一直吃着药。监狱里条件不好,回家之后想彻底查一查,医生还建议我做心脏支架手术。现在出门,我得带着速效救心丸,怕在路突然心跳太快,不好受。我和媳妇住院钱都是跟姐姐和妹妹借的,有两三万了。

深一度:国赔的钱下来了怎么用,有打算吗?

曹红彬:我的两个儿子都结婚了,他们也都还没房,在外面租房打工,赔偿款下来之后,给他们在老家盖盖房。再就是俺的姊妹、俺姑等亲戚为了我的事也没少花钱,得补偿他们。最后再彻底看看病,养养身体。还有我妈,现在住到鄢陵的养老院去了,那边的条件比较好。现在是姊妹7个兑的钱,赔偿金到了之后就不让他们兑了,赔偿金下来后我自己就可以负责,以补偿十来年对我妈的亏欠。

我跟我儿子说咱这钱是灾难钱,还得靠自己努力奋斗挣的钱才能真的养活自己。

深一度:还想要继续寻找真凶吗?

曹红彬:我的无罪判决下来后,公安又对伤害我妻子的案件进行了重新侦查,今年8月份,我又去重新做了笔录。目前还没有结果。赔偿处理结束后,我还会继续去询问公安机关进展,一定要找到真凶,不会放弃。

决定书显示,曹红彬获赔233余万元赔偿

决定书显示,曹红彬获赔233余万元赔偿

案件回顾:三核心证据存疑

许昌中院2002年12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曹红彬酒后在鄢陵县城十字街邮局附近用201电话给丁某联系后,驾驶自己的松花江面包车回到彭店,将车停放在彭店税务所内,从税务所门外拾起一块石头来到自己的烟糖酒批发部门前,见其妻李丽平在门前的小床上熟睡,举起石块向李丽平头部猛砸两下。待李丽平昏迷,将她的秋裤、裤头脱下来,扔到床北侧,又到批发部屋内,掂出两只钱箱,先将红塑料钱箱扔在彭店税务所门口东边一米远处,后又将铁皮箱扔到村外一路边的麦地里。伪造完强奸、抢劫作案现场之后,曹红彬才喊其他人,将李丽平送往医院救治。”

曹红彬的申诉代理律师毛立新、张旭华认为,本案定罪的三大核心证据均不能成立:

首先,曹红彬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其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问题。曹红彬被监视居住的地点,就在鄢陵县公安局院内,曹红彬被拷在铁椅子上4天4夜。不仅有线索表明曹红彬遭到刑讯逼供,同时公安机关也存在诱供、指供行为。

其次,本案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曹红彬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曹红彬右袖口上的迸溅性血迹,成为全案唯一指向犯罪嫌疑人的物证,但曹红彬存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

在案件第一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之后,许昌中院委托公安部做了重新鉴定,结论为溅落、甩溅痕迹,而不是迸溅性血迹,鉴定之间出现直接矛盾。在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之后,曾经找到相关的痕迹专家进行座谈,座谈的结论为:溅落、甩溅、迸溅血痕的形成机理一样,形成的血痕都带方向性,但无法严格区分,三者无明显界限。“这样一来,迸溅性血痕作为定案依据已经不具备科学性”。

最后,证人孟某的指证,举报时间不符合常理,孟某2002年和曹红彬关在同一个号里,两年之后才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诉讼时点为高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之后,令人怀疑其真实动机。同时举报内容和案情不符,其证言和其他证据无法印证。

最重要的是,孟某在2013年,许昌中院找其核实当年指证曹红彬的相关情况时,否认了自己曾经到公安机关举报曹红彬的事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韩谦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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