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与阿婆迎面相撞致后者多处骨折 阿婆上告法庭讨说法,宝妈不服反上诉

日期:12-13
相撞

2017年,宝妈沈某抱着小孩,在小区道路上散步,由于孩子挡住视线,与迎面过来行走的张婆婆相撞,致其多处骨折。张婆婆将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夫妇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经过法院释法,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回顾:行人道上两人迎面相撞

2017年12月29日,宝妈沈某抱着小孩在东莞市莞城街道某小区道路上散步,由于孩子挡住视线,与同在该道路上行走的张婆婆相撞,张婆婆年事已高加之患有骨质疏松症,被撞后倒地致多处骨折。

张婆婆被送入东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婆婆左股骨颈骨折经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治疗后,遗留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张婆婆将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沈某夫妇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沈某辩称,张婆婆横穿马路且逆行,自己靠道路右侧正常速度行走无过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婆婆本身患有骨质疏松也是导致受伤的原因,对张婆婆所受伤害与案涉意外存在的因果关系程度提出异议。

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均以正常的速度在路上行走,并无跑、跳、快走等危险动作,相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均未留意对面来人进而及时避让所致,两人负有同样的安全注意义务。沈某以张婆婆“逆行”为由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张婆婆虽然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其个人体质状况可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属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沈某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对相撞意外造成的损害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释法,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各自承担部分责任,沈某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之后,双方就本案所有权利义务一并终结。

法官说法:“逆行”说法不成立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倩法官表示,靠右行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不适用于本案,以受害人“逆行”为由请求免除赔偿责任,不能获得支持。受害人本身的特殊体质虽然可能与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有关联,但这不属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

类似这种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意外事件,涉事双方可能既没有故意亦不存在重大过失却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使没有过错,基于公平原则,行为人也有分担损失的义务,本案二审正是从该法条出发,说服双方达成调解。(记者付碧强通讯员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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