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通告

日期:12-11
沥青橡胶

为保持海口优良环境及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9〕3号)要求和本市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系指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枯枝和落叶等农林废弃物。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种类系指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

二、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范围

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

三、非法焚烧秸秆及垃圾的处罚规定

(一)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四、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监管

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秸秆及垃圾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露天焚烧垃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是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垃圾及秸秆禁烧监管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秸秆及垃圾禁烧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指导各区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查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废品回收站进行监管,杜绝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城乡全覆盖,确保城乡垃圾全清运,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焚烧现象。

五、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倡议

优良的环境空气质量是海口市引以为豪的城市名片,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严重污染空气环境,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等公共安全事件,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活动,爱护环境,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六、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的监督

欢迎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234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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