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2、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触及刑法,以诈骗罪论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欺诈骗保行为
据介绍,关于欺诈骗保行为,目前国家、各省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总体来说主要包括:
——定点医疗机构典型欺诈骗保行为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挂名住院的;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过度诊疗,过度给药等)。
——定点零售药店典型欺诈骗保行为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未获相关批号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的;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参保人员典型欺诈骗保行为
★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策划:武汉市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撰文:胡琼之钟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