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案当事人全部取保 第一被告:想改判无罪

日期:12-06
连云港

原标题:连云港“药神”案所有当事人取保候审,第一被告人:想改判无罪

林永祥从连云港看守所出来后在放鞭炮。摄影:陈鑫

林永祥从连云港看守所出来后在放鞭炮。摄影:陈鑫

记者|陈鑫

被关押5年多后,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6名在押被告人(被告人喻甦已于12月4日刑满),终于等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上午10点,5名在押被告人相继走出了连云港看守所大门。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四年后,此案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开庭。一审法庭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犯销售假药罪,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3年9个月到6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迎来转机是新版《药品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此前在11月底,家属和律师即已接到消息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暂定于12月1日新《药品管理法》生效后,对在押的涉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好像做梦一样,本来我只是觉得有机会改判,但是能减多少刑没有想过。”该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12月5日在走出看守所后对界面新闻表示。

林永祥先与其女儿进行了视频通话,然后和律师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领取了被扣押物品。下午他又去买了一套衣服及生活用品,并丢掉了在看守所时穿的衣服,随后去理发店和洗浴中心简单打理了自己。

林永祥理发后,观察自己5年5个月来的变化。摄影:陈鑫

林永祥理发后,观察自己5年5个月来的变化。摄影:陈鑫

界面新闻获得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林永祥等人销售假药一案的上诉人林永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十二个月。

林永祥的代理律师葛绍山对界面新闻表示,“林永祥是香港公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保期间,他还无法返回香港,目前需要给他在内地找一处临时的固定住所,以及适格的保证人。”

据林永祥回忆,2014年6月30日,他刚刚在深圳市罗湖与朋友吃完晚餐,有来自连云港的警察敲开房门,简单询问后便将其带到火车站,随后一路羁押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人ANKIT将药品发至香港,林永祥主要负责联系水货客将药品从香港带到深圳,收取3美元/瓶的劳务费,再经由深圳快递到全国各地,向被告人韩柏龙、李振岳、王蜂、何永高、曹旋昌销售抗癌药共计350万余元。

林永祥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他在香港拥有合法进出口药品的资质,印度人是在香港卫生署网站上找到他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他帮忙中转药品,“3美元的中间差价只够弥补成本,我当时同意做,一是助人,二是想扩充商业人脉关系。”

林永祥(右)与律师葛绍山合影。摄影:陈鑫

林永祥(右)与律师葛绍山合影。摄影:陈鑫

林永祥确实后悔接下这单“生意”,但认为自己没有卖“假药”。他表示,自己并非有意触碰法律的红线,只是当时不了解这种情形在内地是按照假药论处,“印度人跟我说,卖这个药如果被抓,也只是罚个款。”

“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改判无罪”,林永祥称,“我这一辈子从来没有违法,我不希望人生留下一个有罪的污点,我真的不是去赚钱的,是去帮人的。”

“后续我们的辩护意见仍然是坚持林永祥无罪。”葛绍山称。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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