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胡某、王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胡某与杨某、吴某签订了《河道疏通砂石采挖协议》,约定被告人胡某安排采砂船和人员进行采砂作业,按8.5元每立方米收取费用,于当日收取了杨某6万元保证金、并于同月14日收取霍某(刑拘在逃)支付的14万元保证金。被告人胡某根据约定将其一艘采砂船运至进贤县某乡信江支流,被告人胡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对采砂船及采砂现场进行管理,工资是 8000元/月,采砂利润二八分成。因政府相关部门抓得紧,被告人胡某、王某一直未能采砂。同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胡某、王某在霍某(刑拘在逃)等人安排下将采砂船调至进贤县某镇信江支流,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王某在禁采区进贤县某镇信江支流进行采砂,自2018年8月7日开始试机采砂至8月13日,共计采砂4560立方米。经进贤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4560立方米砂价值人民币218880元。作案后,被告人胡某、王某均被进贤县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明知他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仍帮助他人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