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生活垃圾逐渐成为城市的“围城之痛”。如何破解这一难题?11月29日,海南出台《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在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将于明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臧会彬
完善制度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条例》要求,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利用监控摄像头等辅助设备,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建设。
建立源头减量机制
《条例》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在本省经营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在开展寄递等业务时,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等环保包装;寄件人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社会团体、企业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规范生活垃圾投放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逐步更新改造、更换规定的标识和颜色。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捆扎或者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明确相关处罚标准
单位和个人拒绝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的,将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相应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管理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时分类收集或者运输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生活垃圾或者将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标准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等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罚。
海南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