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公婆追讨165万买房钱 法院这样判

日期:11-29
追讨买房

原标题:杭州小夫妻离婚,公婆追讨165万买房钱!但媳妇不认账了

据钱江晚报微信公号11月29日推文:当今时代,面对情感不和,越来越多的人毅然选择离婚,随之产生大量离婚纠纷,婚后财产怎么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当事人甚至是父母的心头大事。

小胡与小红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日,男方小胡的父母和小胡以165万元价格把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A房屋卖掉,后中介机构将该165万转账给了小胡。同年2月3日,小胡与妻子小红以230万元价格买下另一套滨江区的房子。

230万房款中,117万元是小胡付的,其余11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2015年5月18日,小胡向父母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因本人现在没有经济条件购买住房,现向父母暂借购房款165万元,待有条件时归还,月利息1.2%。”

没想到小胡与小红于2019年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儿子儿媳离婚,最心焦的就是父母。小胡父母立马想到了那165万买房钱。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

老两口遂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儿子媳妇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胡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65万元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本案出资款不属于赠与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法律规则旨在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但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是该出资行为已经定性为赠与之情形。目前,小胡父母已经明确该出资款为借款,并要求儿子小胡出具借条以示之,与此同时,小红也未能举证该出资款为赠与性质,故本院认为涉案165万元不属于赠与性质。

最终,法院判决小胡、小红归还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是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实际上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

作者肖菁滨法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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