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最高罚款5万元

日期:11-29
征求意见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林毓美)今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公众意见的公告,其中规定:在本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明确,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确需在本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征求意见》对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导,并可以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对该《征求意见》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于2019年12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地址: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楼南楼海口市生态环境局6019室;

联系电话:0898-68716865;

电子邮箱:lr@haik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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