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还撕毁封条,撬开锁车器,将车辆转移隐藏,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近日,姚某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其因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姚某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确定姚某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因姚某并未按期履行义务,陈某向綦江法院申请执行。
2017年12月26日20时许,綦江法院工作人员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区门口外公路边使用加盖该院院章的封条对姚某所有的车辆依法查封,并用锁车器将车辆固定。同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姚某明知该车辆系被法院查封,仍然将封条撕掉,与他人将车锁撬开后,将该车辆转移导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事发后姚某潜逃外地,2019年6月24日,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法院还查明,姚某曾两次被判刑入狱。审理过程中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然非法转移,妨害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姚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姚某在明知自己车辆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然撕毁封条,撬开锁车器,将车辆转移,使车辆脱离司法机关掌控,严重妨害了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