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鱼目混珠 隐瞒瑕疵赔偿难逃

日期:11-22
汽车销售

2015年9月,重庆居民张某向某汽车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奔驰牌小汽车。付款提车后,张某又为该车支付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及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没想到的是,当张某在奔驰汽车专修店对这辆奔驰车进行检修时,意外发现该车的点火开关曾被更换过,车辆钥匙也曾被重新编程。

张某怒向销售商讨说法,方才得知,2015年8月,销售商在进行售前检测过程中,发现这辆小汽车的点火开关存在电气故障,于是对原厂配件进行了更换,并对车辆钥匙重新编程。但2015年9月张某购买该车时,销售商却没有告知这一情况。

张某认为销售商故意隐瞒车辆维修事实,将该车以新车出售,属于欺诈行为,遂于2018年起诉至法院,诉请销售商返还购车款38万余元并按照车款价格3倍进行赔偿,同时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路桥费等费用4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关于对车辆售前检查维修的相关信息是否应主动告知消费者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也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销售商受行业认知影响未主动告知该信息并无主观恶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且销售商更换涉案车辆点火开关的行为未影响车辆使用性能或导致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

但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销售商在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售前检测过程中更换了点火开关,该部件并非如雨刷、轮胎等易损的常规可替换部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销售商应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销售商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应对张某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判决销售商赔偿张某人民币3万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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