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邻居损财物 七旬老翁担赔偿

日期:11-22
老翁

近日,荣昌法院盘龙法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古某某因不满邻居张某某,半夜向张某某的姜苗喷洒除草剂,导致姜苗无经济价值。经审理,荣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古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

张某某与古某某均系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同村居民,互为邻居。双方曾发生纠纷并达成了调解协议。2019年5月21日3时许,古某某使用装有除草剂的喷雾器喷洒到张某某房屋后面耕地内生姜苗上,造成291行生姜苗死亡。当地派出所接警后民警将古某某带回询问。

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古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但因古某某已年满七十一周岁,属于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古某某行政拘留(不执行),收缴喷雾器一个。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古某某与张某某产生矛盾,达成调解协议后,古某某仍将除草剂喷洒到张某某的生姜苗上以发泄对张某某的不满,造成张某某生姜苗死亡,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损害的财产较为特殊,无法直接确定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根据原、被告陈述、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结合本地生姜苗成本、产量、生姜市场价格、未投入的成本,对张某某的损失酌情确定为5500元,由古某某承担。

法官提醒:邻里产生矛盾分歧,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能自己充当“执法者”,违法泄私愤,更不能因年纪大可能不会被执行行政拘留而任意损害他人财物。正义虽可能迟到,但终将不会缺席,否则将会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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