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废止原因进行说明

日期:11-22
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2019年11月21日举行的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法规的废止原因进行了说明。

《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提供了法治保障,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制定、修改,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监管、处罚等作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基本内容已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且不适应中央、省、市的相关改革要求和海口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该法规。《条例》废止后,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海口依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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