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废止《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1993年6月12日海口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