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1月7日,被害人刘某因病住院将其手机交由其朋友被告人吴某保管。当日,吴某利用刘某微信中某贷款平台转出10000元;同月9日,吴某再次利用刘某微信中某贷款平台转出14000元;同月17日,从刘某微信中转出3000元。上述钱款均被吴某挥霍。同月20日,吴某将手机归还刘某,谎称微信内钱款系他人转出,但其愿偿还。后吴某未履行承诺,刘某报案。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孺子路与沿江路交界处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同年9月23日,吴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