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13.35克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3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盘查时,见范某(女,70岁)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范某承认其随身挎包内有毒品,民警对范某进行检查,在范某随身挎包内查获毒品四小袋,其中有麻古两袋、冰毒两袋(经称重,净重为13.35克)。经鉴定,范某所持有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范某于2005年8月17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毒品再犯、一般累犯、坦白、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