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为救母亲砍伤打人者 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日期:11-20
少年

原标题:16岁少年为救母亲持刀砍伤打人者检察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在看到母亲被人殴打之后,16岁的少年王乐(化名)用菜刀将打人者砍伤。后公安机关以王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11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

王乐年幼丧父,2012年随其母亲高云(化名)与刘伟(化名)共同生活。2019年春节前夕,高云与刘伟因琐事闹矛盾,于是带着王乐回防城居住,期间,刘伟多次到高云家要求高云跟其回家,但均遭到拒绝。

2019年4月13日晚上,刘伟再次登门叫高云跟其回家,二人于是发生争执,刘伟将高云拖拉出家门外骑在其身上对其进行殴打。王乐见状即拉扯、抓挠、拳打刘伟,欲将其拉开,无果后,他听母亲呼叫救命并让他回家拿菜刀,王乐便取来菜刀将刘伟的左肩胛部及右背部砍伤。经鉴定,刘伟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向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证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及情节,还了解到王乐随母在刘伟家生活期间,“一家人”能和睦相处,刘伟待王乐视同己出,疼爱有加,王乐对刘伟也无偏见、仇恨,不存在借机伤害的动机和目的。

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王乐在其母亲正在受到刘伟的不法侵害,经其推拉、抓挠、徒手捶打仍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持菜刀将刘伟砍伤的行为,属于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刘伟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刑法》规定,王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对王乐不起诉。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并于今年9月23日举行了宣布仪式。在宣布仪式会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围绕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并对王乐进行了相关的法治教育,引导其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祝加贝

趁屋主出国"鸠占鹊巢"长达8年 男子被判刑1年 合肥"好车贷"案主犯引渡回国 非法吸储62.3亿余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