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律师: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是苛求

日期:11-15
辩护律师

原标题: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辩护律师: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是一种苛求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王玲宋祖礼

备受关注的辽宁抚顺45岁残疾人按摩师于海义“反杀案”,今天上午9时在抚顺市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在深夜遭受不法侵害,且自身是残疾人、与不法侵害人力量对比占下风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违背常理常情,是一种不合理的苛求。

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律师: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是苛求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刚过,男子吕某在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当时足疗店已打烊上锁,于海义在店中一楼休息。吕某在叫门无果后,强行将门锁拧开,并入室殴打于海义。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使用店中的折叠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倒地。之后于海义与足疗店同事一起将吕某送医,最终吕某不治身亡。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案发现场炫驿足浴的监控录像,录像时间为凌晨2时许,从监控录像来看,当时足疗店已经关灯锁门,整个画面色调是黑白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于海义仅穿着内裤。两人发生冲突,于海义用刀具捅刺吕某。随后2名足疗店女技师过来查看,并将灯打开。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于海义的“反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起诉书显示,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律师: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是苛求

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这样的认定没有充分考虑于海义的身体状况和实际情境。

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认为,首先虽然事发地点是一家足疗店,但闭店的时候它也是于海义等员工的住所,吕某在足疗店已经关门的情况下,饮酒后深夜强行破门入室,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而且从门把手变形弯曲、玻璃门出现裂纹等情况来看,存在明显的暴力方式。

而被告人于海义当时已经休息,从视频可看出他全程只身穿内裤,不法侵害人在酒精的驱使下,进行辱骂打砸,这让于海义内心十分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加上当时已经是深夜,而且没有灯光,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携带刀具,而且于海义本人身体还有残疾,力量对比上明显处于下风,他需要更强于对方的工具,才能保护自己。

律师表示,况且于海义当时返回屋内拿到的刀具,是他几个月前在网上购买,只是正常的生活使用,并非专门为了此次事件蓄意购买。在他捅刺对方一刀之后,也没有进一步捅刺。

同时律师指出,事发后于海义积极救助,不但将吕某送医,还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还觉得自己有罪过,想自杀,最后主动归案,这在其他防卫案件中都是比较罕见的。

综合考虑种种情节,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于海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属正当防卫。

残疾按摩师反杀案律师:要求防卫恰到好处是苛求

“评判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过于苛责,也不应该事后去看,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庭审中殷清利律师指出,“设想如果我们遭遇了那样的处境,我们会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殷清利认为,要求防卫人是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要求防卫“恰到好处”,这违背常理常情。

同时,殷清利还指出,判断是否防卫过当也不应该“唯工具论”,对方徒手,你不能用棍棒,对方用棍棒,你不能用刀具,否则就是防卫过当?现在司法机关已经逐渐在纠正这一认知。

目前,此案庭审已经结束,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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