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时肇事 承担损失12万余

日期:11-12
肇事事故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金某诉被告江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121499.31元由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00981.21元(交强险76168.26元+商业险42131.05元-非医保费用3985.11元-返还被告江某的费用3332.99元-垫付的费用10000元);

由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给被告江某人民币3332.99元(10518.1元-非医保用药3985.11元-鉴定费3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江某驾驶小客车在进贤县某省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某处时由于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结果在与相对方向车辆会车时碰撞路边行人金某,造成原告金某受伤。进贤县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肇事小客车在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原告金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共医疗费39851.05元。原告的损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为伤残九级。被告江某垫付人民币10518.1元,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贤县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江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金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948.26元,交通费380元,伤残赔偿金5784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76168.26元由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医疗费29851.05元(非医保费用3985.11元),伙食补助1900元,营养费38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42131.05元由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江某承担。被告江某垫付人民币10518.1元,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人民币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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