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先俊等15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先俊等15人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向雪松(在逃)、王先俊、倪亮等人在垫江县城开设赌场期间,先后纠集、笼络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从事放高利贷、管账、放风等,向雪松对纠集、笼络在一起的黄浩等组织成员不仅口头要求不准吸毒、要听招呼、要懂规矩等,而且还要求组织成员要听王先俊、倪亮的话,并在发现组织成员黄中顺吸毒时,便不再安排其继续从事赌场的管账事务;被告人王先俊、倪亮在犯罪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活动中,安排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放高利贷”等,并对从事的具体事务进行分工;在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先俊邀约、指使黄浩,黄浩又邀约、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倪亮插手他人纠纷并邀约黄浩,黄浩再又邀约、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被告人黄浩不仅多次按向雪松等人的旨意安排其手下的小弟到赌场“上班”,拦截、殴打他人,还提供租赁房给其手下的小弟裴小雄、吴红亮、粟榜涛等居住,并在该租赁房备有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该犯罪组织逐渐形成了以向雪松为首要分子,以王先俊、倪亮、黄浩等为骨干成员,以黄中顺、何川、裴小雄、谭植夫、徐亚东、粟榜涛、卢雪、胡强盛、叶好、吴红亮、付海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的目的,在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实施了2次开设赌场、1次聚众斗殴、1次寻衅滋事、1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实施了1次非法拘禁、1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向雪松、王先俊、倪亮等人在垫江县城开设赌场期间,先后纠集、笼络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从事放高利贷、管账、放风等,并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向雪松为首要分子,以王先俊、倪亮、黄浩等为骨干成员,以黄中顺、何川、裴小雄、谭植夫、徐亚东、粟榜涛、卢雪、胡强盛、叶好、吴红亮、付海成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先俊、倪亮、黄浩、黄中顺、裴小雄、粟榜涛、吴红亮、何川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王先俊、倪亮、裴小雄、粟榜涛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先俊、黄浩、裴小雄、黄中顺、吴红亮、谭植夫、叶好、徐亚东、何川、卢雪、胡强盛、付海成、周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浩、卢雪、胡强盛、叶好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卢雪、胡强盛均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倪亮、黄浩、何川、粟榜涛、谭植夫、徐亚东、卢雪、胡强盛、付海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