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选举产生,并代表业主的利益。但是东莞一小区15名业主联名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18万元经费使用明细被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业主诉求,保障业主知情权。
业主诉经费未公示涉侵权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东莞某小区物业公司共计向该小区业委会拨付办公经费18万元。刘某等15位业主主张,该笔办公经费没有经过任何公示,也未公布18万元经费的使用情况,侵害了业主的权利,要求业委会公布办公经费的收支明细。
对此,该小区业委会予以否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业委会提交了公告栏照片、微信群聊截图,主张已经将财务账目在业主之家及公告栏予以公示。其中,公告栏照片较为模糊,无法清晰辨认照片内容。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等15位业主的诉请。
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已经进行了公示,且一审法院判决公示的方式不合理,超出业主的诉讼请求范围为由,提起上诉。
业委会应诉证据不充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15位业主要求业委会公示已收取18万元办公经费的收支明细,符合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如一审法院所述,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公示了收支明细。为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业委会有义务将相关收支明细进行公示。
此外,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确了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未超出诉请范围,并对此予以确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业委会应诉证据不充分,须公示明细7日以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办公经费依法依约皆应公示
业委会办公经费来源于业主共有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这也是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办公经费收支明细享有知情权的依据。
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当事人的约定具有约束力。有的小区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委会需要公布办公经费等义务。如果业委会未按照约定公示办公经费,则业主可以要求业委会履行约定义务,业委会仍怠于履行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换而言之,如果业主委员会能够合法合理支出办公经费,大可不必担心业主来“查账”了。
(记者王子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