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南区内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历经一审、二审后,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的房东冯建支付买方彭阳(皆化名)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2月26日,通过中介居间介绍,彭阳与冯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彭阳购买冯建位于八公里轻轨站附近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9平方米的房屋,总成交金额50万元,签约时付定金1万元,3月20日付房款20万元,双方共同至公证处办理委托过户公证;待产权过户后,彭阳以此房作抵押贷款,由银行直接向冯建支付房屋余款;未按约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彭阳立即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支付了中介费用。
3月19日,彭阳给冯建发送短信称余款已准备好,请冯建收款,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但经多次联系,均未得到冯建回复。
随后,中介公司亦向冯建发短信称买方已将钱准备好,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仍未得到其回复。
事后得知,冯建已将房屋转卖他人。无奈之下,彭阳将冯建告上法庭,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据中介介绍,彭阳起诉时涉案房屋价格上涨了约30万元。
在历经巴南法院一审后,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彭阳与冯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冯建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彭阳房款,并将房屋转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买房者彭阳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表示,原房东冯建虽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但由于房价上涨,彭阳在冯建毁约后,已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房价在同等地段买到同等品质的房屋;彭阳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冯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未高于房价上涨给彭阳带来的损失,因此冯建应承担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违约责任。
据巴南法院统计,2017年以来,随着房价上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大幅增加。类似冯建这样坐地起价恶意违约的房主不在少数。
巴南法院民三庭史春亚法官指出,该案终审判决也给那些拿诚信当儿戏的违约者敲响了警钟。出卖人因房价上涨为了眼前利益而违背诚信原则,最终也会得不偿失。
“对于守约方来说,应当注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过户等具体时间以及抵押权的涤除问题”史春亚法官强调,特别要保留好按合同约定时间催告对方履行收款的相关证据,以在后续可能的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