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南区法院法官李敏接听周二之约热线记者万勤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万勤实习生黄璐通讯员李金星)小区发生淹水后业主屋中财物受损,认为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故找到物业协商未果,从而三年未缴纳物业费,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10月28日上午,汉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敏做客本报“周二之约”栏目,市民江先生打进电话,咨询如何维权问题。
汉南区江先生反映:2016年6月30日因降雨过大,河水倒灌,导致小区发生淹水,水量超过1米,家住一楼的江先生房屋内水量则超过60厘米,电器、家具都有不同程度损害。
江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暴雨来临之前未尽到警示责任,进而导致房屋进水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因其与物业公司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于是江先生从当年8月起开始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拖欠物业费事由将江先生告上法庭。汉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先生承担拖欠的物业费、诉讼费以及违约金等费用。江先生询问:“我自己财产受到损失,物业公司难道没有责任,我该如何向物业公司维权?”
李敏表示,在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已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下,业主不可以小区淹水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江先生如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履行其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及相关义务,而导致小区房屋进水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可向物业公司另行诉讼。若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