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因为都到了适婚年龄,接触了一个多月后,两人便打算结婚。按照传统习俗,在商谈婚事的过程中,张某在亲朋好友见证下,用托盘托着88000元现金作为彩礼交给了李某父母。收下彩礼,领了结婚证,摆了酒席,两个人开始了婚姻生活。但是双方因为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两个月后,便冲突不断,婚姻难为以继。李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但称自己只是一个一般的务工人员,娶亲彩礼88000元对于家庭来说属于特别重大支出,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不同意返还彩礼,称彩礼一部分已经作为嫁妆返还给男方,另外一部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花费掉了。
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张某、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过,张某虽只是一般务工人员,但也并非生活困难群体,不符合上述情形,故不予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判决后,经法官析法释理,张军表示服判不上诉。
彩礼和嫁妆习俗是中国人缔结婚姻的传统习俗,生活中,时常可见此类纷争。从法律上说,给付彩礼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成立后,受赠人取得的利益便受法律保护,但该赠与又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彩礼赠与人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