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老黎遇到一件糟心事,结婚22载,竟发现自己结了个“假婚”;所幸,法院依法“打假”,撤销了“假婚”所依据的结婚证,维护了老黎的合法权益。
1997年,当年还是小黎的老黎与自称来自贵州省安顺市的“杨正琴”在巴南区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杨正琴”因与老黎感情不合离家出走。妻子这一走就是10余年,期间杳无音讯。老黎也想恢复自由身,拥抱新生活。于是,2016年,老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因老黎提交的结婚证上“杨正琴”的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为无,经法院依法向贵州省安顺市某派出所发函查询“杨正琴”的户籍信息,该所回函中未有“杨正琴”的户籍信息,由于无法查实“杨正琴”的身份信息,老黎只能撤诉。这时,老黎才意识到自己这么多年,只怕是结了个“假婚”。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因为结了“假婚”的而离不了婚的老黎一筹莫展。2018年10月30日,老黎向当地民政机关提出撤销结婚登记的请求,但被告知不予受理。
百般无奈之下,老黎只好将当地民政机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机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杨正琴”在结婚登记时并未提交身份证和户口薄,民政机关在准予结婚登记的审查中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民政机关在结婚登记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并核发结婚证,违法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民政机关向老黎和“杨正琴”核发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