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借用王某小车使用过程中致张某受伤,那保险外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还是王某承担呢?近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239087.77元,借用人李某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2540.22元、诉讼费2481元、鉴定费2400元。
2018年12月29日,李某借用王某小车出门办事,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将张某撞伤并致其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司机李某、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634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赔偿;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外的赔偿责任均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只有在车主有过错(比如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证或车状不佳影响安全驾驶等情况,仍将车辆出借)时,才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车主王某作为出借人并没有相应过错,故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原告损失的不足部分应全部由借用人李某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