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官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8月7日14时许30分许,被告人官某在站前西路某店门口,趁电动车车主柳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店门口充电,电动车钥匙未拔,车无人看管之际,将电动车盗窃走。随后,官某骑车到南昌市某甲医院做治疗,又将电动停到南昌市某乙医院电动车停车棚里,并用失主的地锁将电动车锁好。然后上某乙医院住院部照顾其母亲。次日1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某乙医院电动车停车棚将前来骑车外出买饭的被告人官某抓获,当场缴获其盗窃的电动车。经委托西湖区价格证中心对嫌疑人所盗窃的某品牌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贰元整,本案被盗电动车公安机关已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官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曾两次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具有二次盗窃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赃物已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