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叶某与朋友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一饭店饮酒。同日17时许,叶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汽车搭载朋友从朝阳洲中路到九龙湖某游乐场游玩,后又开车到红谷滩春晖路一酒店吃饭。期间,叶某与朋友一起饮酒。同日21时许,叶某开车从春晖路出发,途经红谷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南浦路船山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叶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叶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叶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6.60mg/lOOml,超过80mg/lOO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叶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同月2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在被暂扣驾驶证期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