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思明宣判一涉P2P平台非法吸存案

日期:10-23
厦门思明P2P非法吸存

一P2P平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诺年收益7%到16.8%不等,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将资金用于股市配资、投资房产、对外放贷等,后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平台公司合伙人洪某根,前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刘某燕,厦门营业厅厅长洪某松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以来,洪某钊(在逃,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洪某根等人成立胖毛在线(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胖毛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业务员在人流密集处发放传单等方式宣传公司“定投盈”“天天盈”和“散标”等理财业务,以年收益7%到16.8%高利率为诱饵,引诱群众与胖毛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将资金转入公司指定账户,而后用于股市配资、投资房产、对外放贷等事项。2018年2月,胖毛公司资金链断裂,资金无法提现,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经审计,本案参与投资人数超过4600人,吸收金额超过7.6亿元,资金受损投资者1880人,损失金额超过2亿元。

洪某根系胖毛公司负责人,在胖毛公司组织架构中具有组织、领导地位,并曾以公司老板身份在员工大会上介绍公司运营模式,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金额共计5.79亿余元;刘某燕系胖毛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钊的配偶,在明知洪某钊是为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以赚取利差的情况下,仍借用身份给其注册公司,并长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监事,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金额共计7.68亿余元;洪某松系厦门营业厅的厅长,负责管理厦门营业厅日常营运事务,并指导业务员向不特定公众推销理财产品、吸收存款,并以整个营业厅的销售额为基数计算提成,应当对整个厦门营业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数额承担责任,涉案金额共计2.06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根、刘某燕、洪某松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伙同他人或者受他人雇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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