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院:收入虽高不一定能取得子女抚养权

日期:10-21
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抚养权的取得,一般要具备的一定的经济条件。但是,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需要有较强的家庭观和责任心。

2012年10月,何亮和王丽丽(均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与同年12月5日登记结婚。

二人婚后感情尚好,在次年11月14日生育了儿子,小名毛毛。但由于双方两地分居,沟通不方便,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毛毛一直跟随母亲王丽丽在老家生活。

2018年6月,王丽丽来到巴南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9月,王丽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何亮某离婚,并请求判决婚生子毛毛的抚养权。

诉讼中,何亮虽同意离婚,但他提出,自己的收入较高,且居住在城镇,要比老家农村的生活条件好,故要求独自抚养儿子毛毛,不需要王丽丽支付抚养费。

毛毛由谁来抚养,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经法院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毛毛由母亲王丽丽抚养。

承办法官表示,收入多少是考虑是否有能力抚养子女的一个重要因素,却不是能否取得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不需要另一方支付子女今后的抚养费,也不是取得抚养权的法定优先条件。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虽然二人的婚生子毛毛虽已过哺乳期,但仍然年幼,对母亲尚有依恋,自出生后一直与母亲生活。目前,王丽丽现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可维持基本生活,因此其具备抚养小孩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承担起抚养毛毛的义务。

另外,承办法官认为,何亮虽然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更优越的生活环境,但自毛毛出生后与之生活的时间很少,几乎没有独自抚养毛毛的经历,对其日常生活作息、规律均不熟悉。故权衡利弊后,由王丽丽取得抚养权更能维护毛毛的权益。

据介绍,婚姻法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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